律师所写的稿子和提交的证据,需要在开庭前全部交于法官进行审核。
答辩稿要是遇到脾气不好的法官查看,很有可能会被骂上两句。
而李晨作为火车寻衅滋事案的证人,按照道理来说是不需要写答辩稿的,但问题是,对方的律师在答辩稿指出,李晨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有两点:
第一,互殴和寻衅滋事的概念。
互殴,简单点说就是双方打架,只有在双方伤情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上刑。
寻衅滋事,通俗易懂,就是没事找事。
而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起争执的原因是小孩踢打前排的座椅,后因双方的语言不当逐渐升级的矛盾问题,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最多是互殴。
第一,火车上的视频证据。
从火车上的视频中明显看出,双方矛盾的真实原因,也正是因为女孩的不当言论是引发本起案件后果的真正原因,而小孩的家长在扇耳光后,女孩也是出手还击,并打了对方两下,之后被告人才上来动手,是互殴的。
而证人李晨,在视频中,也是出手还击,也可以定性为互殴。
第二,伤情鉴定。
打人双方都都构不上轻伤,而证人李晨的脑震荡,不属于伤情鉴定的种类。
而法院的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官就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找到了负责起诉的检察员,而检察员又和李晨进行电话沟通,毕竟这件事是他上升为寻衅滋事。
结束对话之后,检察员让他写一份文档发到他的邮箱内。
回到魔都后的李晨,便开始用电脑书写材料。
首先第一点,是打人者先动的手,而且是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她的这种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出于环境因素,被打者出手还击合理合法,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并没有明确规定还几次手。
还击一次是正当防卫,第二次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要结合当时的环境来综合考虑本次案件。
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你还敢动手打人,态度何其嚣张?
有执法者在现场,无视执法人员动手打人,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
第二,证人李晨的行为。
在视频当中,李晨的行为是作为第三者先是拉架,想要阻止这次行为,而张德宝(被告人),上来就是一脚,踹在李晨(李晨)的身上,导致他的头部撞击到了前排的座椅上,后经医院检查为轻微脑震荡。
而李晨(证人)不想与其动手,可由于案发现场的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紧急避险,之后采取的还手措施理应为正当防卫。
……
写了好几个小时,才算完全搞定。
李晨站起身来,活动了一下自己的身体,去客厅喝了几口茶水重新坐回电脑桌前。
点燃一根香烟,检查一下自己的内容哪里还存在漏洞。
又补充了几点,这才发送到对方的邮箱之中。
发送完毕后的李晨掏出自己的手机,开始拨打电话。
“嘟”、“嘟”…
电话被接通。
“喂,刘检,我是李晨,文件发你邮箱里了。”
………
“嗯……好的…这没有问题。”
李晨挂断电话,有些无语。
后期有问题还找我?
我就一个证人而已好吧…
接下来,就是离婚案了。
这玩意的答辩稿,李晨不打算认真写,随便应付一下就OK。
第一个原因,负责审理的法官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平性。
当法律的天平已经倾斜,一切的准备都是徒劳。
你律师说的再好,法官不听有啥用?
当然了,只不过因为双方口头约定,对方还没有付钱又没有开庭得到结果,无法进行举报。
第二,原委托人已经死亡,那这起离婚案子在争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
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被告人送进去,这样就没有人过来争财产了对吧…
次日早上九点钟。
魔都市审判院门口。
李晨与她的委托人张玲玲碰面后便是开口询问:“你是按照我说的进行起诉么?”
不应该吧。
如果对方真是按照自己的原因进行诉讼,没有理由不予立案才对。
张玲玲跟李晨打电话的时候,人不在魔都,回来的时候又到了下午。
李晨决定先搞定自己的案子,约好了第二天在法院门口碰面。
“我就是按照你说的啊…”
张玲玲听言便是把李晨教给他的话简单复述了一遍。
法院的立案法官是张玲玲找关系找到的,就是为了确保自己的起诉的成功性。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嗯,我知道了,一起进去吧。”
两人一同进入法院,在会议室里见到了那个负责案件的法官。
“我想问一下,咱们法院为什么不立案,只是因为证据不足?”
李晨看向负责案件的法官开口问道。
“没错。”
“虽然起诉的理由十分充分,但如果只有手机上的证据来言,是十分单一的。”
“想要起诉对方,就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是收到了通知没有做出相对应的行动,即使我这边给你立案,到了审判这块也很容易被推翻。”
一件案件想要立案,不能只讲道理,还得看证据。
如果你的证据过硬,也不用去过多的去道理。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那我申请调查令。”
“这个可以。”
法官闻言点了点头:“申请书带来了吧?”
“带来了。”
说完,李晨从自己的公文包李拿出自己早就准备好的调查令申请书交给对方。
“这么多场所?”
法官看了一眼申请的具体场所,忍不住皱起眉头。
“这些都是被告人有可能出入的场所,没有问题的。”
李晨说要调查的地点,都是系统给出的场所:
超市购物中心、酒店、服装店、首饰店加上被告人为小三提供的别墅等五家固定场所。
“你确定在这些场所会有关于被告人的证据?”
作为法官,他还从未见这么具体的场所。
“肯定会有。”
李晨闻言十分认真的点了点头。
只要调取这些场所的监控录像,就能够证明这家伙有不作为犯罪。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环,那就是被告人和小三的聊天记录。
那里面具体描述了,被告是知道他的老婆有自杀的行为…
答辩稿要是遇到脾气不好的法官查看,很有可能会被骂上两句。
而李晨作为火车寻衅滋事案的证人,按照道理来说是不需要写答辩稿的,但问题是,对方的律师在答辩稿指出,李晨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理由有两点:
第一,互殴和寻衅滋事的概念。
互殴,简单点说就是双方打架,只有在双方伤情严重的情况下才会上刑。
寻衅滋事,通俗易懂,就是没事找事。
而在这起案件中,双方起争执的原因是小孩踢打前排的座椅,后因双方的语言不当逐渐升级的矛盾问题,并不能构成寻衅滋事,最多是互殴。
第一,火车上的视频证据。
从火车上的视频中明显看出,双方矛盾的真实原因,也正是因为女孩的不当言论是引发本起案件后果的真正原因,而小孩的家长在扇耳光后,女孩也是出手还击,并打了对方两下,之后被告人才上来动手,是互殴的。
而证人李晨,在视频中,也是出手还击,也可以定性为互殴。
第二,伤情鉴定。
打人双方都都构不上轻伤,而证人李晨的脑震荡,不属于伤情鉴定的种类。
而法院的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官就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后找到了负责起诉的检察员,而检察员又和李晨进行电话沟通,毕竟这件事是他上升为寻衅滋事。
结束对话之后,检察员让他写一份文档发到他的邮箱内。
回到魔都后的李晨,便开始用电脑书写材料。
首先第一点,是打人者先动的手,而且是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她的这种行为就是寻衅滋事。
出于环境因素,被打者出手还击合理合法,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并没有明确规定还几次手。
还击一次是正当防卫,第二次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要结合当时的环境来综合考虑本次案件。
在乘警在现场的情况下,你还敢动手打人,态度何其嚣张?
有执法者在现场,无视执法人员动手打人,那么她的行为就构成了寻衅滋事
第二,证人李晨的行为。
在视频当中,李晨的行为是作为第三者先是拉架,想要阻止这次行为,而张德宝(被告人),上来就是一脚,踹在李晨(李晨)的身上,导致他的头部撞击到了前排的座椅上,后经医院检查为轻微脑震荡。
而李晨(证人)不想与其动手,可由于案发现场的客观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紧急避险,之后采取的还手措施理应为正当防卫。
……
写了好几个小时,才算完全搞定。
李晨站起身来,活动了一下自己的身体,去客厅喝了几口茶水重新坐回电脑桌前。
点燃一根香烟,检查一下自己的内容哪里还存在漏洞。
又补充了几点,这才发送到对方的邮箱之中。
发送完毕后的李晨掏出自己的手机,开始拨打电话。
“嘟”、“嘟”…
电话被接通。
“喂,刘检,我是李晨,文件发你邮箱里了。”
………
“嗯……好的…这没有问题。”
李晨挂断电话,有些无语。
后期有问题还找我?
我就一个证人而已好吧…
接下来,就是离婚案了。
这玩意的答辩稿,李晨不打算认真写,随便应付一下就OK。
第一个原因,负责审理的法官态度,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平性。
当法律的天平已经倾斜,一切的准备都是徒劳。
你律师说的再好,法官不听有啥用?
当然了,只不过因为双方口头约定,对方还没有付钱又没有开庭得到结果,无法进行举报。
第二,原委托人已经死亡,那这起离婚案子在争下去也没有什么意义。
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被告人送进去,这样就没有人过来争财产了对吧…
次日早上九点钟。
魔都市审判院门口。
李晨与她的委托人张玲玲碰面后便是开口询问:“你是按照我说的进行起诉么?”
不应该吧。
如果对方真是按照自己的原因进行诉讼,没有理由不予立案才对。
张玲玲跟李晨打电话的时候,人不在魔都,回来的时候又到了下午。
李晨决定先搞定自己的案子,约好了第二天在法院门口碰面。
“我就是按照你说的啊…”
张玲玲听言便是把李晨教给他的话简单复述了一遍。
法院的立案法官是张玲玲找关系找到的,就是为了确保自己的起诉的成功性。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嗯,我知道了,一起进去吧。”
两人一同进入法院,在会议室里见到了那个负责案件的法官。
“我想问一下,咱们法院为什么不立案,只是因为证据不足?”
李晨看向负责案件的法官开口问道。
“没错。”
“虽然起诉的理由十分充分,但如果只有手机上的证据来言,是十分单一的。”
“想要起诉对方,就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是收到了通知没有做出相对应的行动,即使我这边给你立案,到了审判这块也很容易被推翻。”
一件案件想要立案,不能只讲道理,还得看证据。
如果你的证据过硬,也不用去过多的去道理。
李晨闻言点了点头:“那我申请调查令。”
“这个可以。”
法官闻言点了点头:“申请书带来了吧?”
“带来了。”
说完,李晨从自己的公文包李拿出自己早就准备好的调查令申请书交给对方。
“这么多场所?”
法官看了一眼申请的具体场所,忍不住皱起眉头。
“这些都是被告人有可能出入的场所,没有问题的。”
李晨说要调查的地点,都是系统给出的场所:
超市购物中心、酒店、服装店、首饰店加上被告人为小三提供的别墅等五家固定场所。
“你确定在这些场所会有关于被告人的证据?”
作为法官,他还从未见这么具体的场所。
“肯定会有。”
李晨闻言十分认真的点了点头。
只要调取这些场所的监控录像,就能够证明这家伙有不作为犯罪。
当然还有最重要的一环,那就是被告人和小三的聊天记录。
那里面具体描述了,被告是知道他的老婆有自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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